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国内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实质性的挑战。预计在未来的若干年间,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会进一步提高,金融开放与创新伴随的金融风险积累会加剧。为聚焦我国金融发展与风险管理,关注我国金融风险年度状况和热点金融问题,深度剖析我国金融风险的核心问题,12月1日,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第四届金融风险高层论坛暨《中国金融风险报告(2016)》蓝皮书发布会在京举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冯培教授表示,金融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中最核心的内容,而金融风险的测度又是风险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因此,准确而有效地测度、管理金融风险,不仅具有举足轻重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短期来看,我国金融领域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地方政府性债务、产能过剩等领域形成的银行信用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中长期看,我国的金融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各类金融创新和新业务替代潜藏多重风险、企业债务率过高、流动性结构失衡等问题。
放眼世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遭遇到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冲击,使国内的经济快速增长过程遭受经济和金融的振荡,蒙受很大的损失。
国内的现实情况和国际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金融改革开放过程中努力研究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非常有必要。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风险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曾康霖教授从债转股角度考察特殊金融风险机制,认为在债转股的市场化选择中,政府不应搞“拉郎配”,其市场化定价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的重大意义在于消化银行不良资产,降低企业利息负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邱兆祥教授重点探讨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提出实体经济的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一般会沿两条路径扩散与积累,一条是通过银行体系快速传导,另外一条是通过影子银行领域的刚性兑付积累,因此建议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同时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要改变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缺陷,调整金融监管思路,在充分界定金融活动的基础上,变“机构监管为主”为“功能监管为主”。
首先要理清监管的理念,创新和发展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基础,监管是要保证其发展和创新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行为的外部性。对于负外部性较大的金融业务要严格审慎监管,外部性小的则适度自律监管。
其次要改变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调整金融监管的思路,在充分界定金融活动的基础上,变“机构监管为主”为“功能监管为主”。积极创造“功能监管”的所需条件,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展开,按照金融功能划分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各监管部门在这个基础上各司其职。
邱兆祥教授还提出了五点建议:建立风险检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和处置与退出;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广大小额存款人权益的保护;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维护宏观金融稳定;要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关系。